AMC CEO 再质疑 Robinhood 离岸代币化双重标准:泽西岛业务是否应遵循 SEC 同权原则

AMC CEO 再质疑 Robinhood 离岸代币化双重标准:泽西岛业务是否应遵循 SEC 同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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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0 月 13 日,AMC Entertainment 首席执行官 Adam Aron 再次在 X 平台公开质疑 Robinhood,要求其澄清位于泽西岛(Jersey)的离岸代币化业务,是否同样遵循美国证交会(SEC)为美国股票代币化拟定的原则。这场旷日持久的公开争执,把代币化证券领域一个最尖锐的结构性问题推到了台前:当同一套代币化股票产品,换个法域、换个发行实体,就能绕开 SEC 的「同权原则」与发行人同意原则时,监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发生了什么

Aron 的「双标」之问

据 TokenPost(Riza Dagoc) 及多家媒体交叉报道,Aron 在 10 月 13 日的帖子中指出:Robinhood 已公开表态支持 SEC 针对美国股票代币化的新规,那么其国际业务是否也应遵循同样原则?他特别点名 Robinhood 在泽西岛的离岸运营,质问若该业务不遵守相关原则,是否构成对 SEC 所倡导做法的「曲解与嘲弄」。他连发三句「shame, shame, shame」,表达对 Robinhood 至今未正面回应的不满。Robinhood 联合创始人 Vlad Tenev 与首席法律官 Dan Gallagher 均被点名。

这场争执的来龙去脉

这并非 Aron 首次发难。9 月 13 日,他质疑 Robinhood 股票代币「1:1 背书」的真实性——若用于背书的底层股票被借出做空,代币是否仍算足额背书;9 月 18 日,他赞赏 SEC 主席 Paul Atkins 宣布的代币化股票政策,并强调三项原则:投资者保护不可缺失、不得使用合成资产、发行人有权反对其证券在代币化场所交易;9 月 28 日,他再次喊话,称代币须附带投票权、公司有权选择退出,若海外市场不采用同一原则,Robinhood 便「十分虚伪」。本次(10 月 13 日)的发难,正是这一连串质疑的最新一棒。

Robinhood 的泽西岛结构

理解这场争执的关键,是 Robinhood 的离岸结构:其股票代币由 Robinhood Assets Jersey Limited 发行,产品在文件中被定性为「代币化债务证券」(derivative),为持有人提供对标美国上市股票的经济敞口,而非法律所有权。持有人不出现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不享有投票权。该产品面向欧洲客户,不对美国境内人士开放。换言之,Robinhood 在泽西岛发的是「价格追踪型合成代币」,正好落在 SEC 创新豁免令所要求的「同权原则」之外。

合规分析

SEC 豁免的「同权原则」与境外套利

2026 年 9 月 17 日,SEC 发布创新豁免令(Release No. 34-106402),对「代币化证券交易场所」(TSV)给予五年有条件豁免,核心门槛是同权原则:符合条件的代币必须代表真实的 NMS 股票,赋予持有人与传统股票相同的权利与特权。但这份豁免的管辖范围是美国境内的 TSV。Robinhood 通过泽西岛实体、面向欧洲客户发行合成代币,既不受 SEC 豁免约束,也不给持有人任何股权权利——这恰恰构成 Aron 所说的「双重标准」:在美国境内拥护 SEC 框架,在境外以另一套标准运作。

合成代币 vs 发行人背书代币的定性分歧

Aron 的核心诉求,其实是发行人同意权(issuer consent)的边界: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反对自己的股票被第三方做成代币产品?Robinhood 一方的主张(Tenev 在 9 月 9 日 CNBC 采访中表述)是:发行人掌控的是其发行股份所附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掌控每一个「引用其股价」的独立金融产品;此类产品「不应自动要求发行人同意」。这一立场目前尚无任何法院或美国监管决定背书。Aron 则坚称 AMC 从未授权、背书或参与其代币的创建,并曾要求 Robinhood 停止相关产品、称将咨询证券律师评估法律行动。截至发稿,AMC 尚未就 Robinhood 股票代币提起公开诉讼,SEC 也未针对 AMC 相关产品发起执法行动。

对持牌机构的启示

对合规负责人而言,这起争执的启示不在于「谁对谁错」,而在于它暴露了代币化证券监管的三处空白:其一,跨境监管套利——同一产品在离岸法域发行即可规避母国同权原则,监管如何穿透?其二,合成代币的定性——价格追踪型产品究竟是「证券类衍生品」还是「变相的股票发行」,各国认定尚未统一;其三,发行人同意权的法律基础——上市公司对其证券的「引用权」目前缺乏明确法源,只能靠个案博弈。

  • 这是一场观点之争,不是监管动作:Aron 的质疑是公开喊话,无新 SEC 规则、无执法、无诉讼,但把离岸套利问题重新摆上了台面。
  • 泽西岛结构绕开了同权原则:Robinhood 离岸发行的是「价格追踪型合成代币」,持有人无投票权、不进股东名册,完全落在 SEC 豁免框架之外。
  • 发行人同意权缺乏法源:Tenev 主张「引用股价的产品不应自动要求发行人同意」,Aron 主张发行人有权反对,双方均无法院或监管背书。
  • 三项监管空白待补:跨境监管穿透、合成代币定性、发行人「引用权」的法源,是代币化证券走向成熟前必须回答的问题。
  • 对机构的实操信号:离岸结构虽能规避美国同权原则,但会招致发行人抵制与声誉风险,跨境合规边界正在被个案反复试探。

一句话总结

AMC 首席执行官再度质疑 Robinhood 泽西岛离岸代币化业务的「双重标准」,把代币化证券的跨境监管套利、合成代币定性与发行人同意权三处空白,用一场 CEO 之间的公开对峙赤裸裸地摆了出来。


本文基于 TokenPost(Riza Dagoc,2026-10-13) 与 NBTC 关于 Robinhood 泽西岛结构的报道撰写,并参考 SEC 创新豁免令(Release No. 34-106402)背景交叉核对;原帖来源为 Adam Aron 于 X 平台的公开发帖(@CEOAdam,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