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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1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一项规则提案,对注册过户代理(transfer agent)的规则与表格进行现代化修订。此为 1970 年代末、1980 年代初首次制定以来最实质性的一次更新。SEC 主席 Paul Atkins 明确表示,提案旨在反映过户代理「在证券发行与股份转让中使用电子通信与区块链技术」的现行运作。从法律角度审视,本案的核心命题在于:证券法项下的「所有权真源」——过户代理维护的官方持有人名册——能否以及如何以分布式账本作为其记录介质。
一、提案内容与规则结构
提案拟修正现行规则与表格、废止一项规则,并引入若干新规则,适用范围覆盖全美约 273 家注册过户代理。其中新拟议规则 Rule 17ad-31 值得特别关注:其拟收紧证券上「受限性图例」(restrictive legends)的标准,对代币化证券而言,意味着监管层倾向建立一套可在链上直接执行转让限制的机制,甚至通过智能合约逻辑予以实现。评论期自《联邦公报》刊发之日起 60 日。
提案同时征询若干具体问题:数字钱包应否等同传统地址、链上交易的欺诈风险、官方登记簿与区块链记录的交互方式。
区块链写入监管文本的制度含义
SEC 交易与市场部主任 Jamie Selway 指出,技术变化与市场竞争演进,要求监管重审遗留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触及的是「记录层」而非「交易层」:区块链在此被定位为过户代理所维护的官方登记簿的候选介质,而非面向散户的公开交易场所。这一区分框定了其监管边界——它关乎证券所有权记录的法律效力,而非泛化的代币交易。
二、证券法「所有权真源」的上链问题
过户代理系证券市场的幕后簿记主体,维护官方持有人名册、处理所有权转让、经办派息与公司行动,其职能落入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7A 节及 Rule 17Ad 系列框架。官方登记簿的准确性并非行政事务,而是法定义务——它直接支撑股东验证、派息与投票代理。以附加式、不可篡改的账本作为记录系统,定位为运营基础设施而非公开市场资产层,标志着监管对分布式账本在后台场景的制度性接纳。
发行人发起与第三方合成的定性分野
提案的实质张力在于代币化证券的两种形态。证券过户协会(STA)主张优先发展发行人发起(issuer-sponsored)的代币化模型——代币与注册过户代理的官方登记簿直接整合,构成真正的数字证券;第三方合成代币则是官方框架之外的衍生表征,缺乏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投资者保护。此分野与近期行业动态相互印证:2026 年 8 月 31 日 ICE 与 tZERO 达成数字过户代理合作,NYSE 与 Securitize 亦在推进代币化证券平台。
三、合规观察
- 登记持有人与受益所有人的穿透:传统簿记模式下,DTC 为名义登记持有人,投资者仅为受益所有人。官方登记簿上链后,「何者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的穿透问题将直接决定代币化证券的清算、派息与行权逻辑。
- 受限证券的链上锁定:Rule 144 项下受限证券依赖「受限性图例」标记转让限制;Rule 17ad-31 若要求以智能合约编码该等限制,即将合规护栏写入代码,亦带来代码执行与法律执行之间的落差风险。
- 允许不等于强制:即便规则最终落地,区块链记账属可选而非强制;个体过户代理须自行评估合规与系统集成成本,发行人亦须重审厂商与披露流程。
- 香港法域对照:香港 SFC 代币化通函主张「换载体不换定性」——代币化不改变证券的本质定性。SEC 本套过户代理规则若落地,将为「链上登记簿」补上美国版制度拼图,对两地机构代币化基建具直接参照意义。
四、结论
SEC 将过户代理规则自「纸质证书年代」推入区块链年代,其真正触及的并非交易,而是「谁拥有什么」的官方登记簿;「发行人发起」与「第三方合成」的定性分野,将决定代币化证券是嵌入监管体系,抑或游离于监管之外。
本文基于 SEC 新闻稿(2026-09-01)、The Block(2026-09-01) 与 CoinDesk 报道撰写,仅供合规研究参考,不构成投资或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