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重大犯罪调查厅10月2日成立:首尔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如何将监管、税务与刑事侦查三权合一

韩国重大犯罪调查厅10月2日成立:首尔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如何将监管、税务与刑事侦查三权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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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韩国行政安全部(MOIS)8月4日公布了重大犯罪调查厅(SCIA)的组织方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细节是:首尔地方重大犯罪调查厅将在其金融犯罪调查局下设立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人员编制将纳入金融委员会(FSC)和国税厅(NTS)的派驻人员。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机构扩编——这是韩国首次在一个统一的侦查机构内,将金融监管、税务稽查和刑事侦查三种权力整合进同一个虚拟资产执法单元。与此前警方41人虚拟资产追踪组相比,这次机构升级的实质意义在于:加密执法从”警察抓坏人”变成了”监管+税务+刑侦三线合围”。

发生了什么

SCIA组织方案:10月2日成立,8月5日立法预告

据韩国行政安全部公布的组织方案(吴说区块链,2026年8月4日),重大犯罪调查厅(중대범죄수사청,Serious Crime Investigation Agency)预计于2026年10月2日正式成立。相关职制令和调查官任用令将于8月5日至10日进行立法预告。

首尔地方重大犯罪调查厅的架构中,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将设在金融犯罪调查局之下。这一组织设计意味着虚拟资产犯罪调查不是独立成局,而是嵌入金融犯罪调查的总体架构中——这在组织法上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虚拟资产犯罪被定性为金融犯罪的一个子类别,其侦查方法论和法律适用逻辑将遵循金融犯罪调查的既有范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这意味着《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下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第10条)、市场操纵(第10条第2-3款)和欺诈性交易(第10条第4款)将被纳入金融犯罪的整体法律框架中进行适用。

SCIA本身是根据《重大犯罪调查厅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SCIA Act)设立的新机构。根据该法的施行令草案(亚洲经济,2026年6月21日),SCIA厅长将由9人候选人推荐委员会推荐、经行政安全部长官提名和国会人事听证后由总统任命——这一任命程序与检察总长的任命程序类似,体现了SCIA在韩国执法体系中的宪法位阶。施行令还规定,其他侦查机构在侦办犯罪过程中如发现属于SCIA管辖的重大犯罪线索,须向SCIA通报,但存在例外情形(控告内容不明确、就同一犯罪已有控告或检举、明显不存在公诉权)。

人员编制中的跨部门派驻:FSC+国税厅+检察厅的三重架构

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最关键的制度创新在于人员编制——除SCIA自身的调查官外,还将纳入金融委员会(FSC)和国税厅(NTS)的派驻人员。这种”嵌入式派驻”(embedded secondment)模式的法律意义在于:它突破了传统执法机构之间”通过正式公文请求协助”的信息壁垒,在组织法层面实现了三种权力的物理融合。

三种权力融合的法律后果:

  • FSC派驻人员:可依据《特定金融信息法》(Act on Reporting and Use of Specific Financial Transaction Information)直接调取VASP的注册信息、反洗钱合规记录和交易监控数据。在传统执法架构中,侦查机构需要通过正式的信息请求程序才能获取这些数据——现在这些数据在SCIA内部即可流转。
  • 国税厅派驻人员:可依据《国税基本法》获取加密资产交易的税务数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和交易源头扣除税TDS记录),并将其直接用于刑事侦查中的资金流向分析和犯罪收益计算。这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税务数据的刑事侦查使用是否受《纳税人权利宪章》中”税务信息保密义务”的限制?如果税务数据在SCIA内部被用于非税务目的,是否构成对纳税人宪法权利(韩国宪法第23条财产权、第17条隐私权)的潜在侵犯?
  • SCIA调查官:依据SCIA Act拥有侦查权、逮捕权和起诉意见权。与警方虚拟资产追踪组不同,SCIA调查官不需要通过检察官的指挥来推进案件——他们本身就是具有独立侦查权的执法主体。

为什么重要

从警方的”链上追踪”到SCIA的”三权合围”:执法权力的质变

韩国加密执法的制度演进轨迹清晰可辨:2025年9月,警方在首尔等五地试点虚拟资产追踪小组;2026年5月,首尔警察厅虚拟资产追踪组正式扩编至41人;2026年8月,SCIA方案公布,首尔厅将设立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我们之前分析过(韩国加密执法升维:41人虚拟资产追踪组),警方追踪组的核心能力是”链上追踪”——通过区块链分析工具定位非法资金流向,然后依据《刑事诉讼法》向检方移送案件。

SCIA的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则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执法范式:

  1. 从”移送依赖”到”自足侦查”:警方追踪组需要等待FSC提供VASP注册信息、国税厅提供交易税务数据、然后再进行链上分析——整个过程依赖多个机构的配合。SCIA联合调查科将所有这些信息流内化,调查启动速度和纵深都不可同日而语。
  2. 从”资产追踪”到”金融犯罪全链条”:警方追踪组的技术能力集中在资金流向定位,但对于市场操纵的法律定性(《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第10条第2-4款)、未注册证券发行的金融法分析(《资本市场法》)等更复杂的金融犯罪类型,缺乏专业能力。SCIA金融犯罪调查局的整体架构弥补了这一专业缺口。
  3. 从”国内侦查”到”跨境取证”:SCIA施行令草案明确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用于国际合作侦查。在加密犯罪日益跨国化的背景下,这一能力的法律基础至关重要。相比之下,警方追踪组的国际合作仍需通过现有司法协助(MLA)渠道,效率远低于SCIA的法定授权。

SCIA与检察厅联合调查团的管辖竞合

SCIA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的设立并不意味着现有执法机构退出加密领域。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的虚拟资产犯罪联合调查团(2023年7月成立)仍在运行,并于2026年5月完成了《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下首例不正当交易条款的适用——CATFI Rug Pull案中,涉案人员在26小时内将代币价格推高1,001倍,约6,000名投资者购买,256名投资者确认损失约9亿韩元,犯罪所得约4亿韩元。主犯被求刑4年6个月(DecentLaw,2026年6月)。

这意味着韩国将出现两个并行且可能存在管辖竞争的虚拟资产执法机构:检察厅的联合调查团侧重个案起诉和量刑建议,SCIA的联合调查科侧重系统性侦查和信息整合。两者的管辖边界、案件移送规则和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尚不明确——施行令规定”其他侦查机构发现重大犯罪时应向SCIA通报”,但未定义”重大犯罪”在虚拟资产领域的阈值。这个制度空白将迟早被具体的案件竞争所暴露。

怎么看

  • VASP的合规义务将从”被动报告”升级为”主动配合侦查”:FSC派驻人员直接嵌入调查科,意味着VASP向FSC提交的STR(可疑交易报告)、KYC数据和交易监控记录可能在SCIA内部直接被用于刑事侦查。这对VASP的合规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STR必须具有”可辩护性”(可以在事后被侦查机关审查),KYC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审计性从”合规展示”变成了”法律证据”级别的标准。在《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处罚体系下(违法所得5亿韩元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5亿韩元以上→无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合规缺陷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
  • 税务数据进入刑事侦查的宪法边界:国税厅派驻人员将使加密资产的税务申报数据直接对刑事侦查开放。这不仅改变了税务合规的动态(”补税了事”的逻辑不再适用),也提出了韩国宪法第12条(正当程序)和第17条(隐私权)下的潜在挑战。税务数据在SCIA内部的使用是否需要独立司法令状?纳税人是否有权被告知其税务数据正在被用于刑事侦查?这些问题在SCIA Act施行令草案中并未得到充分回应。
  • 10月2日成立的时间窗口:机构准备与行业应对的赛跑:从现在到10月2日还有不到两个月。对于韩国的VASP和加密企业而言,这两个月是建立更严格的内部合规体系的窗口期。关键行动项包括:客户交易数据的分类归档和可检索化、STR撰写标准的升级(从”合规满足最低要求”到”法律可辩护”)、以及与FSC/国税厅的事先沟通渠道。一旦SCIA正式运作,以”不知情”或”系统正在完善中”为由进行辩护的空间将急剧收缩。
  • 亚太加密执法机构建设的新标杆:与美国的SEC/CFTC/DOJ多头监管架构和香港的SFC/警务处/海关的分散执法不同,韩国SCIA的三权合一模式可能是全球首个将监管、税务和刑事侦查在组织法层面融为一体的加密执法机构。这种制度实验的成功或失败,将为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其他正在建设加密执法能力的亚太法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参照。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如果SCIA模式在打击加密金融犯罪方面展现出显著效率优势,它有潜力成为亚太地区的”最佳实践”模板。

一句话总结

韩国重大犯罪调查厅的虚拟资产联合调查科,不是又一次”加密警察扩编”——它是韩国首次将金融监管、税务稽查和刑事侦查三种权力在组织法层面装入同一个加密执法单元。当FSC和国税厅的公务员坐在SCIA调查官隔壁办公时,VASP的每一次STR提交、每一笔资本利得税申报,都可能成为刑事侦查的起点——且这一过程的法律边界尚未被充分检验。


本文基于吴说区块链报道(2026年8月4日)亚洲经济(2026年6月21日)DecentLaw法律分析(2026年6月)撰写。SCIA Act施行令草案全文可于韩国行政安全部官网(www.mois.go.kr)及大韩民国电子官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