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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1 日,新加坡政府公报刊宪《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加密资产报告框架)条例 2026》(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Regulations 2026,编号 S 551/2026),新加坡税务局(IRAS)同日发布首版 CARF e-Tax Guide 与 RCASP 自我评估工具。条例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覆盖 2027 年度的首轮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预计于 2028 年 9 月进行。至此,OECD 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已从新加坡此前的一项国际承诺,正式转化为具有国内法律约束力的登记、尽职调查与年度申报义务——对于在新加坡运营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与支付机构而言,合规倒计时的时钟已经启动。
一、立法定位:CARF 从国际承诺落到国内法
CARF 全称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由 OECD 于 2022 年完成框架设计、2023 年纳入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体系,可理解为「加密世界的 CRS(共同申报准则)」——让加密服务商像银行一样,向税务机关报告用户的交易数据。截至 2026 年 6 月,全球 76 个司法管辖区承诺实施 CARF,首批 48 个辖区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要求本地加密服务商开始收集 CARF 数据;日本更通过 2024 年度税制改革先行建立国内报告制度,计划自 2027 年启动信息交换。
新加坡的立法路径是:以《所得税法》授权下位条例的方式直接落地,同时配套首版 e-Tax Guide 与结构化自评问卷,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实施条例 + 指引 + 实操工具」的完整框架。这一安排延续了 IRAS 一贯强调的立场——国际税收标准只有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得到一致、有效实施,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巩固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信任基础。
二、报告主体:Reporting SGCASP 的两步认定
条例第 5 条对「reporting Singaporean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eporting SGCASP)作出界定,采用两步判断。第一步,判断主体是否构成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CASP):凡以业务形式(as a business)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促成加密资产兑换交易(Exchange Transactions)者即落入,判断依据是业务实质而非牌照记载。第二步,判断主体是否与新加坡存在法定连接点,包括:为税务目的居住于新加坡的个人或实体;依新加坡法律设立或注册的实体;在新加坡管理(高层管理通常在新加坡作出);在新加坡设有经常性营业场所;或通过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运营。
重复申报豁免值得跨境平台特别关注:某一 RCASP 若同时与多个 CARF 辖区存在连接点,且已在更高关联标准的合作辖区(如系该辖区税收居民)完成 CARF 义务并向 IRAS 提交通知,则无需在新加坡重复申报与尽职调查。但 IRAS 同时确认,该主体仍被归类为 Reporting SGCASP,仍需在新加坡完成 CARF 登记。
三、核心义务与关键时间表
条例为 Reporting SGCASP 设定了四类可执行的义务节点:
- IRAS 登记:2027 年已落入范围者,须于 2028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登记;其后新进入范围者,通常于成为报告服务商所在日历年度次年的 3 月 31 日前登记。
- 尽职调查与自我认证:新用户开户时须取得并核验有效的税务自我认证;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存量用户,须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有效自我认证的获取与验证。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取得并确认有效自我认证的存量用户,报告服务商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为其执行相关交易,直至完成认证及合理性确认。
- 年度申报:CARF 申报表须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首个报告年度为 2027 年,截止日为 2028 年 5 月 31 日。无相关可报告交易的服务商通常仍需提交零申报表。
- 记录保存:用户识别及业务关系资料保存至业务关系结束后五年,交易资料与部分尽调记录自相应报告年度起算保存五年,外部钱包地址相关记录亦至少保存五年。
四、应报告信息的范围
应报告信息分为两类。其一为身份信息:应报告用户及部分实体控制人的姓名或实体名称、地址、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民辖区及税务识别号码(TIN)等。其二为按加密资产类型汇总的交易信息:以法定货币取得与处置加密资产的金额、单位数量与交易笔数;币币交易的公允市值、单位数量与交易笔数;可报告零售支付交易(以加密资产购买商品或服务且价值超过 5 万美元者);以及其他转入转出的有关信息。对于转至无法确认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或金融机构关联的外部钱包的资产,须单独汇总报告总公允市值与总单位数量——钱包地址本身无需随年度申报提交,但应留存备查。
五、与 CRS 2.0 的边界及家族办公室影响
CARF 与修订版 CRS(CRS 2.0)共同构成加密资产的透明化网络:CARF 覆盖直接在加密服务商处进行的交易,CRS 2.0 覆盖通过金融机构持有的加密敞口。加密基金通常不构成 RCASP——其买卖系为自身投资组合进行资产管理,而非为基金投资者直接提供加密资产兑换服务——但可能纳入修订版 CRS 的申报范围;同时运营传统金融与加密业务的机构需关注两套框架的尽调标准、报告口径与时间表的双重压力。
对家族办公室而言,CARF 的实施本身并不改变 13O、13U 项下基金税收激励的适用条件,但会增加涉及加密资产交易的家族基金、家族办公室及相关持有载体在客户识别、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与信息报告方面的合规要求;部分由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主要从事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实体,还可能被认定为 CRS 项下的投资主体,并相应承担注册、尽职调查与申报义务。
合规观察
- 对交易所与支付服务商:存量用户的自我认证补录是最大工程——平台需改造开户字段与后台规则,提前清理存量账户、识别信息缺口,并建立认证提醒与交易限制机制;交易数据端还需把撮合、结算与风控数据转换为符合 CARF 口径的税务数据。
- 对加密基金与家族办公室:重点不在 CARF 直接申报,而在 CRS 2.0 的连带影响与投资主体的分类判断,需尽早完成实体分类与客户识别梳理。
- 对跨境平台:连接点判定与重复申报豁免需逐年复核——随着各辖区陆续启动实施、合作辖区名单与交换关系不断更新,报告责任可能在年度之间发生转移。
一句话总结
新加坡以 S 551/2026 条例将 OECD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转化为国内法义务,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报告服务商须于 2028 年 3 月 31 日前登记、2028 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首份 2027 年度申报,并于 2028 年 9 月迎来首次国际税务信息交换——从开户税务自证、存量用户清理到交易数据按资产类型重构,合规工程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本文基于新加坡政府公报《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Regulations 2026》(S 551/2026)及 IRAS《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 e-Tax Guide》撰写。信源: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IRAS CARF。

